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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安排部署,强化文化和旅游企业(以下简称“文旅企业”)引领作用,切实帮助文旅企业恢复发展,高质量建设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6月17日,记者从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了解到,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文旅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了《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财税金融政策措施》,真金白银帮扶文旅企业。
首先,为统筹用好省级文化产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结合财力逐步增加投入,将优先支持文旅企业承担的黄河、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陕西省“十四五”文化发展改革规划》《陕西省打造万亿级文化旅游产业实施意见》的重大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其次,基本建设投资、国企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文旅企业改革发展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属文旅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对文旅企业通过资本金注入、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加大政府专项债支持力度,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给予支持。省级各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企业给予倾斜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推动全省文化旅游业加快恢复发展。
对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的文旅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入选省文化产业“十百千”工程领军型文旅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大关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文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达到省级相关部门认定标准,且纳入省级数据库的独角兽种子文旅企业、成长文旅企业和独角兽文旅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借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外省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我省后稳健经营满2年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文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文旅企业,债券存续期内按照融资金额给予分档分段贴息,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内部分,贴息比例最高为实际付息额的10%;融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最高为实际付息额的8%;融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以下的部分,贴息比例最高为实际付息额的5%;融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贴息比例最高为实际付息额的1%。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采取资本注入、以投代补、交叉持股等方式,优化省属文旅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资金规模。支持文旅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项目未来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以及第三方公司提供增信措施等融资。对文旅企业的文化旅游产业贷款,按照当年新增贷款利息的30%-50%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
扩大政府购买文化服务的范围,将文旅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增发陕西文化和旅游惠民卡(券),促进文化旅游消费。实施陕西文化和旅游惠民卡(券)消费配额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发放图书卡等方式促进全民阅读,扩大出版发行市场的消费。对承担各级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的文旅企业,按不高于年度运营经费总额的10%、最多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相关园区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文化产业重点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投资20亿元以上重大文旅项目的中国500强文旅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大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力度,加强文化旅游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依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来源: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西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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