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副司长 刘娟: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层面,我们提出,享受生育津贴提供的相关证明,不需要包括生育证等相关材料。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跟踪、督导地方,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成为享受市民保险相关待遇的制约条件。
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非常重视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明确规定由生育保险来支付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实践中起到了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促进男女公平就业的积极作用。从国际情况看,我国的国家法定产假已经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的14周标准,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也高于公约标准。
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政策,可以均衡地区间的待遇差距,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