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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便民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强化信息平台在农村“三资”管理中的应用,按照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榆发〔2022〕1号)文件要求,全面推广应用榆林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资金管理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府谷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府政办发〔2020〕34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监管以及“三资”管理平台录入工作。做到按照审批流程及时报账,报账后及时在“三资”管理平台进行记账和票据扫描上传,按照财务公开制度及时在“三资”管理平台进行财务公开,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二、统一做好资产管理 (一)统一资产登记信息。按照资产的类型、规格、存放地点、使用状态、开始使用时间、使用年限、数量、单价、金额、已提折旧、净残值等全面登记并落实管护责任人。 (二)统一资产增减方式。资产增加方式包括:购入、建造、扶贫投资形成、接受捐赠、资本转入、盘盈、融资租入等,资产减少方式包括:出售、报废、盘亏、投资转出。所有扶贫资产增加方式统一为扶贫投资形成。 (三)统一主要指标。统一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折旧(摊销)方法、净残值率等主要指标。资产分类按照全市统一分类标准执行(见附件2),按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摊销。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年限执行(见附件3),净残值率为5%。林木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为5%。牲畜(禽)资产摊销年限为3年,净残值率为5%。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净残值率为0。 (四)统一选择不纳入账内核算。录入榆林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时,全市统一选择不纳入账内核算,资产计提折旧由财务人员根据资产登记台账手动计提。 三、全面做好资源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单位对本组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掌握本组资源状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台账,全面记载其名称、坐落、四至、面积、存量、经营形式、经营合同签订及兑付情况等。全面根据资源管理台账录入“三资”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监管,准确反映资源性资产运营情况。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明确管护责任人,通过“三资”管理平台发布开发信息、招商引资,壮大集体经济。 四、加强指导考核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把规范农村“三资”信息录入作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手段。农业农村部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单位,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职能,指导镇村正确、有序、准确开展“三资”录入工作。各镇(便民服务中心)作为信息录入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务必于今年10月底前按时准确完成信息录入。录入工作情况将纳入乡镇年度考核考核加分项。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录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利用好驻村干部,要确保资产、资金、资源等录入信息准确。县农业农村局将联合纪检、财政、审计、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于11月份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联系人:王震 联系方式:17709129766 附件:1、榆林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应用手册
三资平台应用 (1).pdf 2、榆林市农村集体资产科目分类表 3、榆林市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府谷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9日 附件2 榆林市农村集体资产科目分类表 序号 | 一级科目 | 二级科目 | 说明 | 1 | 牲畜(禽)资产 | 幼畜及育肥畜 | 幼崽及以卖肉和肉产品为主的牲畜禽(比如羊羔、小牛、猪娃,肉牛、肉羊等)及淘汰的产役畜(比如种羊过了生产年限,转为卖肉) | 产役畜 | 以繁育崽子为主的牲畜禽(例如:种猪、种牛、种羊等)。及幼崽在成龄后不是卖肉而是下崽子(比如羊羔成龄后转为种羊,猪娃成龄后转为种猪) | 2 | 林木资产 | 经济林木 | 果树、梨树、葡萄树、桃树、杏树、枣树等以卖树产品为主 | 非经济林木 | 果树苗、梨树苗、桃树苗、松树、柏树、杨树、柳树等以卖苗木或者木材为主 | 3 | 固定资产 | 房屋及建筑物 | 自有商铺、酒店等建筑物、办公室、卫生室、水泥路、砖砸路(村组道路)、文化广场、学校、饮水工程、桥、厂房、彩钢房 | 农林机械 | 拖拉机、深翻机、旋耕机、平地机、三轮车、打捆机、收割机等 | 运输设备 | 冷链运输车、牲畜禽运输车、销售农产品运输车等 | 农业基本建设设施 | 生产道路、宽幅梯田、土地平整、灌溉工程、高抽站、大棚、变压器(灌溉等用)、于地坝、集雨场窖(灌溉、牲畜饮水用) | 办公设施 | 桌椅、档案柜、沙发、床、空调、热水器、监控、喇叭及扩音设备、电脑、电视、打印机、复印机、冰箱、锅炉、暖气、保险柜、变压器(照明用)、太阳能路灯 | 其他 | 以上五项除外的其他固定资产 |
附件3 榆林市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来源:府谷县人民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