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刚与被执行人郝磊、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磊、王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郭刚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并自愿支付悬赏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磊,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盐沟阳光家园前排7号,身份证号:61272319880707XXXX。
被执行人王荣,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德县沙河小区,身份证号:61272319880912XXXX。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住所使本院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500元奖励。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3年9月13日---2024年9月13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12-8731851/8722110(上班时间接受电话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