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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一村民小组组长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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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6 10: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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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配合法院执行公务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榆林市府谷县一名村民小组组长却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被法院扣留的分红款发放给他人。最终他也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


申请执行人府谷农商银行一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郝某、王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府谷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94500元及利息、罚息等。

执行过程中,办案人员查明上述四被执行人在海则庙瓷窑沟行政村河峁自然村有待领取的分红款项。府谷法院依法作出扣留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河峁自然村村民小组组长赵某某明知被执行人的分红款被法院扣留而发放于案外人。



府谷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樊某、赵某某送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将发放于案外人的款项追回,赵某某一直未履行通知书确定的追款义务,亦未作出任何证明。2021年2月3日,办案人员通知赵某某到庭,其依然未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府谷法院依法作出对赵某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被拘留人赵某某系本案协助单位的相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但其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严重损害法律权威,依法应予以惩戒。


府谷法院本次强制措施的采取,为今后应履行协助人民法院义务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起到了反面警示作用。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征程中,只有社会公众的配合与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才能充分发挥力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实的防线。否则,拒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单位及个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府谷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来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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