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创建奖励
1. 对被命名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对成功创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镇、重点村,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旅游特色名镇、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新评定的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6.对按照国家标准建成3A、2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
市场营销奖励
1.鼓励旅行社组织接待中远程游客入榆,通过航空线全年输入游客量达3000人次以上,且在市内酒店住宿2晚以上、游览4个以上A级景区的,按每人次100元奖励。
2.鼓励旅行社拓展地接业务,通过大巴组团来榆旅游且在市内酒店住宿1晚以上、游览2个以上A级景区的旅行社,全年累计地接量2000-5000人次,按每人次10元奖励;全年累计地接量5000-10000人次,按每人次20元奖励;全年累计地接量10000人次以上,按每人次30元奖励。
3.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包机入榆旅游,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含港澳台客源市场),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外包机组织国外游客入榆旅游,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每班次奖励10万元。
4.鼓励旅行社组织市外游客乘坐旅游专列入榆旅游,一次性300人及以上的,每列奖励3万元,同一专列每增加100人,追加奖励15万元,1000人及以上专列最高奖励15万元。
5.鼓励旅行社组织境外入榆过夜游客,全年累计1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每晚150元奖励;200人次以上的,按每人每晚200元奖励。
新业态扶持奖励
1.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成功创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3.对创新设计和营销榆林精品旅游线路,并取得市场认可,且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4.凡开发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实景演出、地方曲艺、民俗音乐表演等项目,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给予演出单位最高10万元奖励。
5.对评定为省级以上产业融合示范项目的(如工业旅游示范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区等),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创建主体50万元奖励。
6.对研发、生产、销售具有本土特色的文创旅游商品的企业,按照投资额度、产品创新性和市场认知度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旅游商品赛事中获奖的企业或个人,按照所获奖项的奖励标准给予双倍奖励。
7.支持“清爽榆林”和“陕北榆林过大年”两大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关活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