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安排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①服现役满12年的;
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④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报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二、考试加分
根据《陕西省实施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办法》,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或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或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级加分。
三、硕士专项招生
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自202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起,计划扩大到8000人,并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
四、免试读研
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获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 (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五、考研加分
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免试专升本
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七、学费补偿代偿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八、家庭优待金
两年义务兵期间家长享受家庭优待金:本科以上学历(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学历3000元/月,大专学历(含高职)2500元/月,高中学历 2000元/月,初中学历1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万元。
九、入伍奖励金
给予从榆林市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按每人6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专科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本科按每人12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军入伍,分别按每人15000元、20000元的标准发放入伍奖励金。
十、自主就业补助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通知》(陕民发〔2012〕37号),为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每年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增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给予增发。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多次荣获同一奖励的,不累计计算增发金额。退役后自主就业的大学生士兵1年内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十一、公务员招录
在榆林市公务员招录计划中,根据中央、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不低于各县市区招录数量10%的比例设置岗位,用于定向招录从榆林市参军入伍且服役满5年的大学生本科退役士兵。重点面向县及县以下执法岗位和乡镇 (街道)专职人武干部,用人单位核定岗位条件后,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申报招录计划。
十二、带编入伍
榆林市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在参军入伍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备案,退役后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商市委编办,按特殊人才招聘进入市直事业单位工作,自愿回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的,安排到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事业单位招聘
在榆林市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中,根据中央、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不低于招聘数量20%的比例设置招聘岗位,用于招聘从榆林市参军入伍且服役满2年及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
十四、国有企业招聘
每年在榆林市市属国有企业招聘中,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要结合企业用工需求,引导动员企业按照不低于招聘数量20%的比例,择优定向招聘从榆林市参军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十五、创业就业扶持
人社部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创业贷款,发放上限个人贷款为20万元、合伙创业贷款1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1000万元。为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的企业发放补助资金,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聘用合同的企业,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签订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聘用合同的企业,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企业,每人每年补助2万元。补助期限为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的3年内,以退伍证起始时间为准,补助经费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