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节将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内,春节、元宵节等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
三、禁止在禁限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草原等防火重点区域;
(十)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一)空气质量自动检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十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林经开区管委会认为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五、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通过“110”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特此通告
榆林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