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严厉打击林区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
(二)在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森林草原以及边缘地带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等;
(四)在森林草原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等;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局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林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县林业局举报电话:0912-8720017;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12-110/0912-8736052。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5月31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有效。
府谷县林业局
府谷县公安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