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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 为加快健全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谷时段充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
高峰时段:7: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以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为基础,高峰时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5元,低谷时段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2元。陕西电网(不含榆林地区)高峰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609元、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3109元;陕西电网(榆林地区)高峰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473元、低谷时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2973元。 (一)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用电原则上应单独立户分表计量。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能表由电网企业免费安装更换。(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确保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