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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材料规则体系、可以采取的措施,为法院办案,特别是受害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精确的指引。该规定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立于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本次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专门规定,全面、充分保护受家暴侵害的当事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家暴的立场,反映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此次司法解释有以下几大亮点:第一,家暴行为认定更具有操作性,举证范围扩大。家暴举证难长期困扰着当事人。此次司法解释对家暴行为认定、举证范围进行了新的规定,使受害者在遇到第一次家暴时,便可以收集证据,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奠定基础。第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独立于存在。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行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亦无需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第三,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主体范围扩大。一些遭受家暴侵害的当事人,因主、客观等多种因素,无法提出申请。当他们无法为自身权益呐喊时,法律允许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等代为申请保护令。第四,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执行惩戒力度。“无救济无权利”,对于违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从批评教育到禁止相关行为及活动到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效应充分发挥,引导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对家暴坚决说“不”!①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②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①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恐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②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③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⑧申请人或者被申请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受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⑨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⑪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②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④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②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受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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