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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一男子酒后微信群内辱骂他人被拘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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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8 10: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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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工具。通过微信,大家可以方便的交流、沟通、获取信息。然而,有些人却把微信当成了自家的地盘,随心所欲、口无遮拦,全然不顾法律的约束,结果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近日,府谷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行政拘留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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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城郊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府谷镇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内骂人。接警后,民警迅速展开调查。经查,王某酒后在80多名业主微信群内发多条语音信息无故辱骂该群的社区工作人员。

2月13日,王某因寻衅滋事依法被处行政拘留10日。




民警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终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望广大网友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的网络空间。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此外,在网络发布不实言论也同样违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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